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开展“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〔2025〕32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交通运输厅(局、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、交通运输局:
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,推动公路绿色低碳发展,助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,按照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》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〈政府采购领域“整顿市场秩序、建设法规体系、促进产业发展”三年行动方案(2024—2026年)〉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24〕33号)相关工作部署,财政部、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“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”试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总体要求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,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立足新发展阶段,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构建新发展格局,推动高质量发展,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示范引领作用,进一步提升公路绿色低碳发展水平,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、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好支撑。
试点任务为:选择一批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的公路项目,开展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试点,积极推广应用“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方法”(以下简称“四新”技术),探索应用绿色低碳技术、绿色材料(含设备,下同)的有效模式。试点目标为:到2028年,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试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,在公路领域创新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和绿色材料,基本形成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,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,推动公路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持续提升。
二、试点范围
(一)试点项目范围。试点项目涵盖各地区国道、省道、县道、乡道等各级公路,可以是处于规划、可行性研究、设计、招标(采购)、施工、运营、养护等阶段的公路项目,也可为跨上述多个阶段实施的公路项目。
(二)试点组织单位和实施单位。试点组织单位为省级财政部门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。试点实施单位原则上为设区的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,由市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符合试点要求的县道、乡道项目,应归集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和实施。
(三)试点期限。试点时间为3年。试点任务原则上应于2028年12月31日前申请验收,鼓励具备条件的试点任务提前申请验收。
(四)试点申报条件。鼓励各地区积极创造条件参与试点任务,申报试点需具备以下条件:
1.试点地区应当具备较好的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基础,包括交通资源循环利用较好、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实施情况较好等;
2.试点实施单位应当具有较强试点意愿,具有一定的建设、组织、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等;
3.试点实施单位管辖范围内公路项目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;
4.试点项目应当具备应用“四新”技术的条件,通过先行先试能够在部分领域实现率先突破,形成良好示范效应。
(五)试点申报程序。
1.试点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试点任务的申报。试点组织单位组织试点实施单位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和优势特点,编制《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试点任务申报表》(附件1),择优向财政部、交通运输部推荐。申报材料需纸质版4份(A4纸打印),并提供电子版(光盘),于2026年1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库司。
2.财政部国库司、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(以下统称试点指导单位)根据申报情况,共同研究确定试点任务,并于2026年3月6日前以厅函联合批复。
三、试点内容
(一)形成公路绿色低碳发展政府采购需求标准。财政部、交通运输部根据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发展方向,结合绿色发展相关技术要求、交通资源循环利用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,总结实践经验,制定发布《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基本要求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基本要求》,附件4),并根据试点推进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。相关地区要在落实《基本要求》的过程中,探索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模式,结合本地区实际,不断细化相关设计规范、施工规范、验收规范,以及绿色材料技术标准,研究提出完善《基本要求》的意见建议报财政部、交通运输部。财政部、交通运输部结合试点情况研究形成客观、量化、可验证、可推广的公路绿色低碳发展政府采购需求标准。
(二)加强试点任务全流程管理。
1.试点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《基本要求》,根据试点项目实施进展,在规划、可行性研究、设计、招标(采购)、施工、运营、养护、验收等工作过程中,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政策。
2.试点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,落实《基本要求》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要求,对《基本要求》中的建设要求、产品要求、设备(系统)要求的具体指标进行微调,因地制宜应用绿色材料、工艺和技术。
3.试点实施单位应当要求相关咨询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设计文件时,将《基本要求》有关规定嵌入其中,并严格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可研、设计文件合理执行《基本要求》的情况。
4.试点实施单位应当将《基本要求》有关规定作为招标(采购)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或者设置为加分项,直接采购或者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材料、工艺和技术,制定相应的履约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案,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。
5.试点实施单位应当督促供应商在施工、运营、养护中按照合同约定执行,保证施工、运营、养护质量,并组织做好验收工作。
6.试点实施单位应当要求绿色材料、工艺和技术供应商供货时,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、认证证书等证明性文件。对于尚未纳入《基本要求》的绿色材料、工艺和技术,鼓励试点实施单位采购获得节能产品认证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、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。
(三)探索实施批量集中采购。省级财政部门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区域位置、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,选择《基本要求》中的绿色材料探索实施批量集中采购。定期归集试点实施单位的绿色材料采购计划,开展批量集中采购。鼓励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采购绿色材料、工艺和技术,强化采购全流程监管。
(四)严格公路施工监管。省级财政部门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施工现场监管模式,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公路建设相关标准和《基本要求》有关规定,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材料、工艺和技术进行施工。鼓励试点组织单位通过大数据、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密切跟踪试点情况,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,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的基础上,有效保障试点任务完成见效。
四、试点验收评估
(一)申请试点验收。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完成试点项目的竣(交)工验收后,视为具备试点任务验收评估条件。试点实施单位应在竣(交)工验收完成后30日内,编制《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试点任务验收评估申请报告》(见附件2),逐级报试点组织单位、试点指导单位。
(二)开展验收评估。试点指导单位应当根据试点任务情况,直接组织或授权试点组织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通过资料查验、现场核查、验收会议等方式,围绕试点组织情况、试点任务完成情况、试点任务成果的创新性、示范推广性等方面,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估,形成《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试点任务验收评估意见》(见附件3)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地区、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试点工作,细化工作职责,明确任务分工,切实加强组织保障,加大政策、人才、科技、资金等要素投入,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对试点任务给予积极支持,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、绿色金融资金等共同投入,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。试点指导单位适时对试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导,对于重大事项及时研究,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。
(二)强化政策落实。试点组织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,结合本地区实际,探索建立激励评估机制,确保政策落地见效。试点实施单位应当将试点任务(项目)优先纳入本单位(地区)相关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等。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任务,交通运输部将按程序纳入交通强国专项试点。
(三)规范监督检查。试点组织单位和试点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加强试点任务(项目)落实《基本要求》情况的全过程监管,确保试点任务完成进度和质量。同时,根据《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》要求,精简监管流程,避免增加基层负担。对于试点实施单位、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,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处理。
(四)及时报送信息。试点组织单位和试点实施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,积极主动做好与试点指导单位的沟通对接,及时报告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、需解决的困难问题,以及对于支持政策的意见建议,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试点指导单位报送上年度总结报告。
(五)总结推广经验。试点指导单位要适时组织试点工作推进会、经验交流会、技术研讨会等,加强交流、宣传,形成可复制的成功经验和创新成果并推广实施。
联系人及联系电话:
财政部国库司 张立帅,010-68552386
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 王昭和,010-65292961
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张冬青,010-65292741
附件:1.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试点任务申报表
2.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试点任务验收评估申请报告
3.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试点任务验收评估意见
4.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基本要求(试行)
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
2025年12月18日
附件下载:
附件1: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试点任务申报表.doc
附件2: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试点任务验收评估申请报告.doc
附件3: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试点任务验收评估意见.doc
附件4: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低碳发展基本要求(试行).pdf